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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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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范 围
本标准介绍了旨在降低国际贸易中原木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传入或传播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的检疫措施。本标准所涉及的木质包装材料包括垫木,但不包括那些经过深度加工处理不携带有害生物的木材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如胶合板)。

本标准所描述的检疫措施并不能为木质包装材料提供永久性地免受有害生物或其它生物感染的保护措施。

环境声明
众所周知,木质包装传带的有害生物危害森林健康和生物多样性。实施本标准的目的就是减少这些有害生物的传播,从而减少其危害。在没有其他替代方法或使用其他替代包装材料的情况下,仍然使用包括溴甲烷熏蒸在内的检疫处理方法。溴甲烷会消耗大气中的臭氧层,所以本标准采纳了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委员会“替代或减少植物检疫处理中溴甲烷的使用”建议(2008)。其他对环境更加安全的替代处理措施正在积极跟踪。

参考文献
过境货物,2006 年。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25 号,粮农组织,罗马。
出口出证体系,1997 年。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7 号。粮农组织,罗马。
植物检疫术语表,2008 年。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5 号,粮农组织,罗马。
植物检疫进口管理系统准则,2004 年。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20 号,粮农组织,罗马。
查验准则,2005 年。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23 号,粮农组织,罗马。
违规和紧急行动通报准则,2001 年。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3 号,粮农组织,罗马。
国际标准组织 3166-1-alpha-2 code elements (http://www.iso.org/iso/english_country_names_and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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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性有害生物的植物检疫处理, 2007 年。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28 号,罗马粮农组织。
植物检疫处理中溴甲烷的使用,2008 年。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委员会建议,罗马,粮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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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07-1888-6(http://www.unep.org/ozone/pdfs/Montreal-Protocol2000.pdf)。

定义和缩写
本标准采用的植物检疫术语的定义可参见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5号(植物检疫术语表,2008年)。


要求概要
本标准批准的处理措施旨在减少因木质包装材料的运输引起的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的风险,包括使用不带皮的木质包装材料(残余树皮的允许量有明确的规定)及采用经过批准的处理方法(见附录 1)进行处理。对使用经过批准的处理方法处理后的木质包装材料加施公认的标识(见附录 2)便于识别,并对已批准的处理措施、相应的标识及其使用方法均做出说明。

进出国的国家植物保护机构(NPPOs)承担特定的职责。木质包装材料的处理及加施标识必须经过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的授权。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在授权使用标识时,应该酌情监督管理(或至少应进行审核和评估)处理商或制造商的处理过程、标识加施及应用,并应当建立检验、监测及审核程序。对修复或再加工的木质包装需要提出特殊的要求。进口的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接受经过批准的检疫处理措施作为进口木质包装有关的检疫处理要求的依据,而不实施更进一步的进口检疫要求,并查验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当进口木质包装材料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国家植物保护机构也负责采取检疫措施并酌情通报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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